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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家巧律师专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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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时八年,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成功办结 一跨省执行案件

来源:未知 | 发布时间:2021-05-21 01:51 | 次浏览

执行难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,跨省执行更不用说了。而我所本着立足维护公平正义的信念,执着不懈不计成本地与各司法机关沟通、督促、依法说理,成功地为当事人追回了被拖延了10多年的欠款。

广西平果县(现为平果市)人李某A经常在外从事贸易业务,认识了山东省烟台市人陈某。2007年12月,陈某通过电话告诉李某A,湖南省衡阳市建设局下属单位衡阳市某厂破产,有一批4000吨的设备材料要处理出售,对外拍卖报价240万元,但他认识衡阳市建设局领导李某B,只需180万元就可以买下,鼓动李某A去收购。陈某拍着胸脯向李某A保证只要李某B出面操作安排,收购肯定跑不了。为了打消李某A的疑惑,陈某与李某B不仅在衡阳多次打电话邀请李某A到衡阳实地察看,还于2007年12月底亲自到南宁来接李某A去衡阳看货。李某A到了衡阳某厂之后,虽然感到陈某所说的处理设备没有电话里所说的那么多,不过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清还是有利可图的。在李某A提出办理购买手续时,李某B称经办人出差了需要几天后才回来。因当时临近2008年春节,李某A轻信李某B的承诺,不想再等了,为了确保春节后能得到这批货物,交纳了10.5万元作为定金。然而在收取定金的时候,却不是衡阳市某厂的财务人员,也不是转入该厂对公账户,而由李某B指定汇入陈某的个人账户。李某A认为李某B是衡阳市建设局的在职领导,衡阳市某厂是该局下属单位,这单业务能跑到哪里去?

2008年春节过后,李某A赶到衡阳市某厂时,发现现场已经有人在拆除、运输他看上的那批设备,遂打电话问陈某和李某B,两人的回答也不知所以然。陈某于2008年3月9日作出书面承诺,由李某B作为担保人,答应在该月份15日前将所收定金退回给李某A。但是2008年3月15日过后,李某A一次次的催促,陈某均不兑现还款承诺,最后承认该笔款已经花光了无力支付,后来干脆玩起失联。

无奈之下李某A找到我所,决定通过诉讼途径追讨欠款。虽然根据《担保法》的有关规定,至李某A起诉时,李某B已经超过了法定担保期限。但是经过我所负责承办此案的黄家巧律师努力,仍然争取得到了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,除判决陈某向李某A返还定金并从2008年3月16日起支付相应利息至付清之日外,还判决李某B承担连带责任。判决生效后,因陈某和李某B均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,黄律师又代为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。意外的是,该院以“执行难度比较大”为由,迟迟没有执行到位。一般人在此情况下,往往想到的救济措施就是向上级法院申诉、申请提级执行。确实,从2010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,黄律师四赴衡阳,先后向衡阳市中级法院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。在收不到相应效果之后,黄律师另辟途径,想到了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执行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的相关规定,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有权监督。经过黄律师与衡阳市及石鼓区两级检察院沟通,衡阳市石鼓区检察院指派一名副检察长亲自带队,率该院控申科、民行科有关负责人,千里迢迢到南宁与我所及李某A核实有关情况后,对石鼓区法院督办。终于在2018年7月2日,石鼓区法院将李某A被拖欠了八年之久的退款执行到位兑付。

此案虽然标的额不大,但由于是跨省执行,被执行人又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影响及身份,难度颇为不小。最后能够另辟途径顺利执结,充分彰显了我所律师既忠于当事人合法权益、执着努力的理念,也是我所灵活利用现有法律规定不拘泥于一格的体现。